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邱礼端与惠阳区新圩金富豪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87号
案件名称邱礼端与惠阳区新圩金富豪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礼端,惠阳区新圩金富豪家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387号原告:邱礼端,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阳区新圩金富豪家具厂,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经营者:李飞,男,汉族,住重庆市西阳县。

原告邱礼端诉被告惠阳区新圩金富豪家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杜丹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依法对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4年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床屏(8A07)”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5年1月2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31××××.1。

该专利至今有效。

专利产品在投入市场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令原告经济利益受损,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据此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

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床屏(8A07)”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1××××.1。

原告按期缴纳了年费,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下: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其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家具的床配件。

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产品的形状。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主视图。

省略视图:仰视图、后视图。

2015年5月23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公证人员的陪同下,来到惠州市××××村一处悬挂“金富豪家具”招牌的厂房,该厂房接待前台处标有“惠州市惠阳区金富豪家具动感e代m-atimes打造青少年儿童家具第一专业品牌”等内容。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此处购买4张床,并在支付货款后现场获取送货单一张、宣传单一张及设计图纸四张。

公证人员对现场环境进行拍照,随后应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要求将所购产品运至原告代理人指点地点,对产品进行拍照��封存;

同时将送货单、宣传单、设计图纸及原告代理人指定的3张床的外包装箱运至公证处后进行拍照并封存。

公证人员经见证上述过程后出具(2015)粤江江海第005741号公证书。

上述送货单载明“广东金富豪家具(送货单);

收货方:王先生134××××6854;

产品型号A807产品名称床规格1.5*1.9颜色样色数量1;

产品型号A801产品名称床规格1.5*1.9颜色样色数量1;

产品型号A805产品名称床规格1.5*1.9颜色样色数量1;

产品型号A803产品名称床规格1.5*1.9颜色样色数量1;

金额7000;

送货仓库(签字、盖章):钟卫国”。

上述宣传单载明“深圳金富豪家具.荣誉出品m-etimes动感e代”字样,载明“深圳金富豪家具有限公司,创立于2003年,生产基地坐落于环境优美的惠州,是一家从事现代色彩家具研发、制作、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家具制造企业……”等内容。

上述设计图纸均载明“金富豪家具有限公司”字样,并显示型号为“A801A#床(1.5m)”“A803A#床(1.5m)”“A805A#床(1.5m)”“A807A#床(1.5m)”产品的整体设计。

3张床的外包装箱表面载明“加州阳光纯美.乡村青少年儿童家具金富豪家具荣誉出品”“香港港达豪家具集团.监制深圳港达豪家具有限公司”“m-atimes动感e代乡村小美式系列”等字样。

当庭拆封经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物实物,内有头靠式扁平型床屏一件。

该床屏顶层为弧形边,该弧形边左右两侧各延伸一条直线边,弧形边中间设一锐角朝下且形似盾牌的装饰板,弧形边下方为紧随弧形边延伸的线条,该线条同与柱架平行的两条垂直线以及垂直线之间的横向直线共同连接构成封闭的空白区域。

床屏下部为一矩形床板。

床屏左右两侧各设一柱架,该柱架上部为一上窄下宽的圆柱形,圆柱形顶层自上而下依次为正圆球、椭圆球及两个环绕在���柱之上的圆环体,圆柱体底端设两个椭圆球;

柱架下部为一长方体,该长方体与床屏矩形板之间设一近似矩形的空白空间。

庭审时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原告认为二者构成近似。

被诉侵权产品图片如下: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另查明,原告提交的产品宣传册封面载明“加州阳光美式乡村深圳金富豪家具有限公司”,册内载有“加州阳光美式乡村深圳金富豪家具荣誉出品”等内容。

再查明,被告为一家个体工商户,其成立于2008年7月9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家具。

原告于庭审时明确请求法庭酌定本案的侵权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年费收据、工商登记机读档案、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名称为“床屏(8A07)”,专利号为ZL20143031××××.1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本案两项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均为床屏,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比对。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专利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二者的相同点为:该床屏顶层为弧形边,该弧形边左右两侧各延伸一条直线边,弧形边中间设一锐角朝下、形似盾牌的装饰板,弧形边下方为紧随弧形边延伸的线条,该线条与柱架平行的两条条垂直线连接,进而与矩形上方平行的线条连接构成封闭的空白区域。

床屏下部为一矩形床板。

床屏左右两侧各设一柱架,该柱架上部为一上窄下宽的圆柱形,圆柱形顶层自上而下依次为正圆球、椭���球及两个环绕在圆柱之上的圆环体,圆柱体底端设两个椭圆球;

柱架下部为一长方体,该长方体与床屏矩形板之间设一近似矩形的空白空间。

二者的不同点为:被诉侵权产品顶层弧形边下方为紧随弧形边延伸的线条,且该线条同与柱架平行的两条垂直线以及垂直线之间的横向直线共同连接构成封闭的空白区域,同时该区域内无任何装饰花纹;

涉案专利的上述封闭区域左右两边各设有四条与柱架平行的垂直线,将该封闭区域划分为五个面积不等的空白区域。

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与认知能力出发,上述区别属细微差别,并未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二者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经查,原告在被告的经营场所经公证购买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被告的经营场所大楼、接待前台及设计图纸中均有“金富豪家具”字样;

上述接待前台标示的“动感e代m-atimes”字样与产品外包装箱表面的“m-atimes动感e代”字样及公证书内宣传单的“m-atimes动感e代”字样一致;

宣传册封面及内页载明的“加州阳光美式乡村”字样与产品外包装箱表面的“加州阳光”字样一致;

结合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生产家具”,即��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推定被告实施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关于公证书内宣传单及产品外包装显示的“深圳金富豪家具有限公司”、“香港港达豪家具集团”、“深圳港达豪家具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其亦未抗辩称上述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制造与销售方进而反驳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依法可视为被告放弃其诉讼权利,故上述公司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关联性,本院不予审查。

被告的行为构成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

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被告构成侵权,原告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赔���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被告的经营规模及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多项侵权,被诉侵权产品的单价,同时结合原告申请公证并委托律师代理人参与诉讼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

原告所主张赔偿金额超出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惠阳区新圩金富豪家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名称为“床屏(8A07)”、专利号为ZL201430314173.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惠阳区新圩金富豪家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邱礼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原告邱礼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原告邱礼端负担1575元,被告惠阳区新圩金富豪家具厂负担11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