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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8民终1706号
案件名称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民终1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经营者:麦信威,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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