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8民终17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经营者:麦信威,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802民初1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恒信便利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