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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正与叶先付、苏州梅华香韵叶家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55号
案件名称单正与叶先付、苏州梅华香韵叶家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单正,叶先付,苏州梅华香韵叶家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单正。

委托代理人周小梅,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倩倩,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叶先付。

被告苏州梅华香韵叶家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9号(西城永捷生活广场5层B501、B502、B503、B504商铺)。

法定代表人叶先付,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志杰,河北神威(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立法,河北神威(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单正与被告叶先付、苏州梅华香韵叶家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正于2015年12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单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原告单正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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