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6027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英文名: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
法定代表人:FongSheeBeng,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潆,女,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