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44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雷。
委托代理人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雯,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欧美嘉灯具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古龙路7幢7号。
经营者黄倩霞。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欧美嘉灯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余劲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