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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轴承集团瑞环大型轴承有限公司、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19号
案件名称洛阳轴承集团瑞环大型轴承有限公司、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洛阳轴承集团瑞环大型轴承有限公司,磊若软件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轴承集团瑞环大型轴承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石油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淑红,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o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布安山,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秀秀,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轴承集团瑞环大型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瑞环轴承公司)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下简称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磊若软件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洛阳瑞环轴承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盗版的ServUFTPServerv6.3软件;

2、赔偿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

3、承担本案受理费。

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洛知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洛阳瑞环轴承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案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磊若软件公司委托代理人布安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于2015年9月29日按照《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留地址,以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发传票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3日上午10时到本院2号楼5号审判庭参加庭审。

寄给洛阳瑞环轴承公司的传票经邮政公司投递后被退回。

经本院审查,本院所填写特快专递的收件人姓名、单位、送达地址与洛阳瑞环轴承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提起上诉的同时,在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所留收件人姓名、单位、地址一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开庭传票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洛阳瑞环轴承公司在本院合法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洛阳轴承集团瑞环大型轴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知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洛阳轴承集团瑞环大型轴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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