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063号原告宁波江北铭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夏琳,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正久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胡芳仁。
原告宁波江北铭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正久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告被上海海关扣留的涉案货物,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宁夏正久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上海海关扣留的货物,包括4200幅乒乓球拍、540个塑料糖果机、1248套厕所设计游戏套装、322套飞镖套装、3312个汽车旗、5688幅多米诺骨牌、1200套足球旗套装、1416套急救包及电瓶夹组套工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书记员 秦冬绿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