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29号原告:昆明大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尹宪伟,总经理。
被告:合肥众合大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秋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大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众合大公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大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大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大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8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93元,由原告昆明大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