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34-637号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0号楼1至4层401,组织机构代码74939768-7。
法定代表人夏春秋。
委托代理人张绍波,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群星广场A座三十一楼,组织机构代码27925377-6。
法定代表人王立。
委托代理人周满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雅琦,系公司法务。
被告李俊杰。
委托代理人车卫东,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李俊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118735.1、ZL201130481206.8、ZL200930127848.0、ZL201130343761.4)纠纷四案后,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俊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俊杰的起诉。
四案案件受理费每案1300元,共计人民币5200元,本院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北京市九州风神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26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