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58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贵,江苏淳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勇,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徐勇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徐勇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