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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硫酸厂、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衢知初字第204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硫酸厂、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硫酸厂,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知初字第204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超强。

被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硫酸厂。

负责人:郭志毅。

被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世源。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硫酸厂、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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