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91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缙云县鑫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柳鑫。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小甜甜童车行。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鑫锋工贸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小甜甜童车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