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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缙云县鑫锋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民初91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缙云县鑫锋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缙云县鑫锋工贸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小甜甜童车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91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缙云县鑫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柳鑫。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小甜甜童车行。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鑫锋工贸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香江市场小甜甜童车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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