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82号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焕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淑敏,石家庄冀科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胡家庄经济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史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光环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农哈哈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