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等与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高民终字第1677号
案件名称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等与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北京朝龙新兴五金交电市场有限公司,张妙顺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终字第16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沈家桥127-5号。

法定代表人赵美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春天,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住所地丹麦王国比耶灵布罗保尔杜厄延森路7号。

法定代表人拉尔斯·科林德,董事会主席。

法定代表人卡斯特恩·伯格,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洪燕,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邹宗亮,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隆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北京朝龙新兴五金交电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成寿寺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大申,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郑海新,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妙顺(系北京万众旭日机电营业部业主),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市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友,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北京市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上诉人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钱源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4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杭州钱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春天,被上诉人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简称格兰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燕、邹宗亮,原审被告北京朝龙新兴五金交电市场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朝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大申、郑海新,原审被告张妙顺的委托代理人杨梅、许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格兰富公司系名称为“离心泵设备”、专利号为ZL00104949.6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权利人。

2011年2月15日,申请人苏义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龙五金交电市场南排5号店铺,在该摊位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购买了UPA90水泵一个,并从该店铺内取得了名片、销售凭证和发票各一张。

其中名片正面印有“上海洲洲机电有限公司张妙顺”字样。

在水泵正面及《安装与使用说明书》首页中印有“德国纬乐工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字样。

在《安装与使用说明书》尾页印有德国纬乐工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12-114号顺安商业大厦14楼A座18室,大陆总代理: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简称台州纬乐公司)等相关信息。

经比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均与涉案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2011年2月17日,申请人苏义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操作计算机进行保全证据行为。

进入www.weilepump.com网站,首页顶部显示“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字样,在首页-关于我们-公司简介栏目写有:“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各类水泵的定点厂,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现代化科技队伍,具有一流的管理水平。

公司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公司主要产品系列有:屏蔽泵、增压泵、自吸泵……”在产品系列-格兰富式屏蔽热水循环泵-所有产品栏目的底部,刊载有关于UPA90的相关参数。

型号规格UPA90,额定流量1.6m3/h,额定扬程9m,额定功率50kw,额定电流0.5A,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口径15mm,重量2.5kg。

在联系我们栏目,刊载有公司名称:“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字样,制造商:“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www.weilepump.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

台州纬乐公司另一个网站为www.tzweile.com。

进入该网站,首页顶部显示“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字样,内容与www.weilepump.com网站几乎一致。

在百度搜索输入“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点击进入第一个搜索结果http://zjweile.b2b.youboy.com/,内容显示“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联系:赵美富,手机:133XXXX****,电话0576-631****。

北京朝龙公司与洪丽真、张妙顺于2011年10月21日签订有《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北京朝龙公司提供展销及办公所需的必要条件,张妙顺按照合同规定的席位亮证照经营。

北京万众旭日机电经营部于2011年6月22日成立,经营者姓名张妙顺,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销售机电设备。

张妙顺提交了购买清单,UPA90系从赵美富处每台以人民币170元购买取得。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格兰富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其所享有的专利权应当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经比对,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均与涉案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可以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安装与使用说明书》尾页的说明,该产品的大陆总代理系台州纬乐公司;

根据该公司网站www.weilepump.com的显示,该网站由杭州钱源公司实际使用,杭州钱源公司是专业生产各类水泵的定点厂。

该网站载有关于UPA90的相关参数、制造商为台州纬乐公司等信息。

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亦未提交其产品来源于“德国纬乐工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

据此,认定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格兰富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法律责任。

张妙顺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但其产品系从台州纬乐公司赵美富处购买取得,具有合法来源,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应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

北京朝龙公司不是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其只是经营场地的提供者,故不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涉案侵权持续的时间、侵权产品的售价、销量、一般市场利润率等因素予以酌定。

综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1、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张妙顺停止侵害格兰富公司ZL00104949.6号“离心泵设备”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2、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共同赔偿格兰富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二十万元;

3、驳回格兰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两上诉人的理由均为:1、原审判决认定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与客观事实不符。

被诉侵权产品系上诉人以合理价格从案外人叶明辉处依法购买所得,且叶明辉对此予以认可,原审法院应当追加叶明辉为第三人。

2、本案证据只能证明台州纬乐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不能说明生产了该产品。

3、上诉人网站上制造商为台州纬乐公司的信息也不能说明上诉人生产了该水泵。

4、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共同赔偿格兰富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人民币二十万元没有依据,明显过高。

格兰富公司、北京朝龙公司、张妙顺均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0年3月28日,格兰富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离心泵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3年12月3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0104949.6,该专利权在立案时处于有效状态。

格兰富公司请求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对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离心泵设备,其一流量开关设置在泵壳内的传送流体的流动通道中,并基本上由一电磁开关装置和一两臂、枢转安装的杆组成,该杆的一臂伸入该流动通道里,另一臂装有一磁铁,该磁铁与该开关装置是无接触激励连接,其特征在于,该开关装置设置在一安装在该设备外壳上的接线盒里,其中,至少装有该磁铁的该杆的部分被一开关壳体包围,该开关壳体对外部气密地密封,并与该接线盒分离开,并设在该接线盒的临近处。

”2011年2月15日,申请人苏义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龙五金交电市场南排5号店铺,在该摊位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购买了UPA90水泵一个,并从该店铺内取得了名片、销售凭证和发票各一张。

其中名片正面印有“上海洲洲机电有限公司张妙顺”字样。

在水泵正面及《安装与使用说明书》首页中印有“德国纬乐工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字样。

在《安装与使用说明书》尾页印有德国纬乐工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12-114号顺安商业大厦14楼A座18室,大陆总代理: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电话/传真:0576-8631****,手机:133XXXX****,http:www.weilepump.com,E-mail:sale@weilepump.com。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62号公证书。

2011年2月17日,申请人苏义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操作计算机进行保全证据行为。

进入www.weilepump.com网站,首页顶部显示“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字样,在首页-关于我们-公司简介栏目写有:“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各类水泵的定点厂,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现代化科技队伍,具有一流的管理水平。

公司集科研、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公司主要产品系列有:屏蔽泵、增压泵、自吸泵……”在产品系列-格兰富式屏蔽热水循环泵-所有产品栏目的底部,刊载有关于UPA90的相关参数。

型号规格UPA90,额定流量1.6m3/h,额定扬程9m,额定功率50kw,额定电流0.5A,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口径15mm,重量2.5kg。

在联系我们栏目,刊载有公司名称:“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字样,制造商: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www.weilepump.com主办单位为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

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的另一个网站为www.tzweile.com。

进入www.tzweile.com网站,首页顶部显示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字样,内容与www.weilepump.com网站几乎一致。

在百度搜索输入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点击进入第一个搜索结果http://zjweile.b2b.youboy.com/,内容显示“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联系:赵美富,手机:133XXXX****,电话0576-631****。

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463号公证书。

北京朝龙公司与洪丽真、张妙顺于2011年10月21日签订有《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北京朝龙公司提供展销及办公所需的必要条件,张妙顺按照合同规定的席位亮证照经营。

北京万众旭日机电经营部于2011年6月22日成立,经营者姓名张妙顺,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销售机电设备。

张妙顺提交了购买清单,UPA90系从赵美富处每台以人民币170元购买取得。

在原审庭审中,杭州钱源公司主张其不是水泵的制造商,涉案水泵系其从案外人叶明辉处以每台人民币140元购买取得。

另查,格兰富公司为本案支付查档费人民币1000元,公证费人民币6000元,侵权产品购买费人民币280元,翻译费人民币4487元,差旅费人民币6570元,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共计人民币168337元。

在二审庭审中,台州纬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春天陈述,台州纬乐公司已经在一审审理期间注销。

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格兰富公司于庭后提交了台州纬乐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经查,台州纬乐公司的投资者为郑巧琳及赵美富,投资比例均为50%。

台州纬乐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注销,注销原因为股东会决议解散。

2013年12月16日,格兰富公司向本院提交《意见陈述》,内容为:(1)放弃对上诉人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鉴于原审法院判决二被告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在放弃对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能够使第二被告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以保证顺利执行一审判决确认的全部赔偿二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证书、律师费、调查费明细及票据、经营场地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委托代征税款证书、送货单、汇款凭证、台州纬乐公司注销的相关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格兰富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其所享有的专利权应当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格兰富公司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审法院经比对,认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均与涉案专利对应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可以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确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属于侵犯格兰富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安装与使用说明书》尾页的说明,该产品的大陆总代理系台州纬乐公司。

根据台州纬乐公司公司网站www.weilepump.com的显示,该网站由杭州钱源公司实际使用。

该网站载有关于UPA90的相关参数、制造商为台州纬乐公司等信息,杭州钱源公司是专业生产各类水泵的定点厂。

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未提交其产品来源于“德国纬乐工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据。

据此,可以认定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格兰富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法律责任。

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关于其未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杭州钱源公司关于其不是水泵的制造商、涉案水泵系其从案外人叶明辉处购买取得的上诉主张,由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能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格兰富公司与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均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审法院根据杭州钱源公司、台州纬乐公司涉案侵权持续的时间、侵权产品的售价、销量、一般市场利润率等因素予以酌定,并无不当。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台州纬乐公司已经在一审审理期间注销,该主体消亡,原审判决判令由台州纬乐公司、杭州钱源公司等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应当予以改判。

鉴于本案尚有杭州钱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且格兰富公司已经放弃对台州纬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由杭州钱源公司及张妙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之规定,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44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初字第448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张妙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第ZL00104949.6号“离心泵设备”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二、台州纬乐泵业有限公司、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张妙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ZL00104949.6号“离心泵设备”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四、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二十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八百元,由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负担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已交纳),由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四千三百元,由杭州钱源水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