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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创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深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宁知民初字第459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创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深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创奇工贸有限公司,上海沪深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459号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瑞兴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创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教育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夏云,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殷秋宝、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深卧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沪太路9088号。

法定代表人林格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纪恩,北京市浩天信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5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创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深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创奇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创奇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创奇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南通市创奇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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