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叶保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国强,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孙国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孙国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孙国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