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谷淑兰。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
委托代理人:季倩倩。
被告:丁丽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淑兰与被告丁丽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谷淑兰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谷淑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