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45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老林板材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92号家装市场院内西三号。
经营者:林建兴。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老林板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