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84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冀鑫商贸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花香漫城商业123号商铺,经营者王秀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根,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腾旭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淮河道88号花香漫城123号商铺,经营者杜海奇。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区冀鑫商贸中心、高新区腾旭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和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分别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新区腾旭商店和被告高新区冀鑫商贸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