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71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21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新干县妍妍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翰林苑1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4MA3810YQ41。
经营者:刘红霞。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新干县妍妍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