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56号原告:江苏左右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仇金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玲琴,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米素软装设计馆,,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国藩大道(中央华府****)经营者:程爱琼,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跃文,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左右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米素软装设计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江苏左右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左右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左右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江苏左右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怡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人民陪审员 彭彩英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康润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