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63号原告:青岛达木园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高建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吉升,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华友,男,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告:苏州苏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车宇虹,经理。
被告:诸城市福泰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法定代表人:封安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燕,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达木园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友、苏州苏尚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福泰华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达木园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华友、苏州苏尚木业有限公司、诸城市福泰华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