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三初字第00059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玉金,男,汉族,1953年2月9日出生,系临泉县张营乡金光家电经营部的业主,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杜 磊代理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畅附:(2013)阜民三初字第00059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