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16号原告:宁波卡帝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迪飞。
委托代理人:袁广兴。
被告:潘益飞。
被告:慈溪市盈科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民。
被告:无锡市美菊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卡帝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益飞、慈溪市盈科电器有限公司、无锡市美菊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卡帝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卡帝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