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蓝森源。
被告:陈建东。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