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浦民三(知)初字第198号原告杭州法斯特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臧灵巧。
委托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亮,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霓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京平。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小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法斯特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霓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法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并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