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小英,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锦江区茂源副食品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小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