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叶保呈,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晓波,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金凤,男,1990年3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郑金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郑金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圣发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郑金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