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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西彬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阜刑执字第00019号
案件名称王西彬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西彬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阜刑执字第00019号罪犯王西彬,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服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太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西彬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执行机关阜阳市九龙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曾先后获得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的奖励。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并经过公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西彬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尚未执行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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