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6号区。
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奥龙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黑墨营98号02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志明,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奥龙汽配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