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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裁定书(6)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冀立民终字第25号
案件名称二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学军,邱晓华,邱晓东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立民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学军,男,汉族,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小堼上村后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晓华,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小堼上村后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晓东,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小堼上村后街*号。

上诉人邱学军因与被上诉人邱晓华、邱晓东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石民五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

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按照上诉人在一审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2013)冀立通字第43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拒绝签收,导致法院专递于2013年12月26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2013)冀立通字第43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应视为送达。

上诉人至今仍未缴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邱学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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