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6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谢兵。
被告:郑继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继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郑继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