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芳。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
被告李志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