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399号原告:宁波卡帝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迪飞。
委托代理人:袁广兴。
被告:宁波市海曙高基万生工贸商行。
法定代表人:罗夏云。
被告:宁波海曙杲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夏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卡帝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高基万生工贸商行、宁波海曙杲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卡帝亚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卡帝亚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卡帝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卡帝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