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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郑新福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郑知民初字第995号
案件名称原告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郑新福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郑新福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995号原告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练兵,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堂华,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瑞芝。

被告郑新福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玉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新煤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郑新福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北京诚田恒业煤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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