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三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肥城市金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东传书,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立,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肥城市金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肥城市金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肥城市金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肥城市金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肥城市金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