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42号原告王定锋,男,汉族,1965年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李良,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斯巴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深汕路龙岗段292号银龙工业城A区A5栋厂房4楼,组织机构代码58561566-7。
法定代表人吴义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定锋诉被告深圳斯巴达光电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20270134.2)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定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定锋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