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男,1982年11月1日,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单士和,男,怀远县包集嘉泰电器城(个体户)负责人,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包集镇包集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士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去预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