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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延边人民出版社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朝民初字第34408号
案件名称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延边人民出版社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延边人民出版社,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4408号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里河沿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家恩,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杰,北京市中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人民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友谊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权,社长。

委托代理人金华良,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容,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光海公司)与被告延边人民出版社、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卓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光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家恩,延边人民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金华良,世纪卓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学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海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于2001年1月14日注册了“无敌”文字商标,并于2001年3月2日在相关媒体公开发表声明,向公众告知该商标的归属。

为经营“无敌”商标品牌,2001年7月至今,我公司分别授权外文出版社、海豚出版社使用“无敌”商标出版了大量图书,并在相关媒体及每年举办的图书订货会上进行了广泛宣传,赢得了良好口碑。

2013年5月,我公司发现延边人民出版社未经授权,使用我公司的“无敌”商标出版发行了《无敌中考﹒英语》一书,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世纪卓越公司在应当知道该图书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依然销售该图书,构成共同侵权。

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延边人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无敌中考﹒英语》,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36560元及购书款34.14元;

世纪卓越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无敌中考﹒英语》。

延边人民出版社答辩称:第一,我公司并未使用或者伪造光海公司的商标标识,我公司涉案图书封面有自己独特明显的标识,封面上使用“无敌”二字仅仅是说明性的描述使用;

第二,“无敌”二字是通用汉字,光海公司并没有此词语的专用权,我公司使用“无敌”二字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综上,请法院驳回光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世纪卓越公司答辩称:我公司销售涉案图书是正当合法的商业行为,涉案图书是合法出版物,我公司具有合法来源,尽到了审查义务。

在知道本案诉讼后,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图书。

综上,我公司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4日,光海公司经核准在第16类商品书籍、印刷出版物上注册了第1504613号“无敌”文字商标。

经续展,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

2001年4月10日,光海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发表法律声明称:光海公司是第1504613号“无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其他公司、社团、组织、个人均不得侵犯光海公司“无敌”的商标专用权。

从2001年起,光海公司在《中华读书报》、《中国图书商报》、《中国新闻出版报》等相关媒体登载了多篇有关“无敌”英语图书的宣传文章和广告。

另外,光海公司多次参加图书订货会,发放《无敌征订目录》,对“无敌”系列图书进行宣传。

2001年,海豚出版社经光海公司授权出版了《无敌英语词典(学生版)》。

2006年至2013年期间,外文出版社经光海公司授权先后出版了《无敌英语简明语法》、《无敌英语语法:初中版》、《无敌英语语法全解:初中版》、《无敌英语语法超重点:初中版》、《无敌英语语法大全﹒满分练习》、《无敌初中英语语法:精品版》、《无敌初中要点双拼﹒英语VS语文》、《无敌精讲解题﹒初中语法》、《无敌中考英语超重点》等图书。

在外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述图书版权页中均标注有“‘无敌’商标专用权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由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享有”。

光海公司对海豚出版社、外文出版社的授权使用方式均为普通使用许可。

2012年9月,延边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版号为ISBN978-7-5449-2445-0的《无敌中考﹒英语》一书。

该书版权页记载的印数为1-10000册,定价38.8元,在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显示的图书名称为《无敌中考﹒英语》。

在该书的封面左上角有“励耘精品”及图形和“励耘书业”文字,封面上半部中间位置突出显示有较大字体的“无敌中考”文字,封面右下角显示有较小的“英语”二字。

2013年5月20日,光海公司以34.14元的价格从世纪卓越公司购买了一本《无敌中考﹒英语》图书。

世纪卓越公司销售的该图书是从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

世纪卓越公司在购进涉案图书时审查了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续展证明,报纸、宣传资料、图书、发货单、发票、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光海公司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享有第1504613号“无敌”文字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延边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涉案图书书名为《无敌中考﹒英语》,显然延边人民出版社将“无敌”作为其图书书名的一部分使用的。

而且,“无敌中考”四字位于图书封面上半部分居中的位置,字体较大,比较显著,延边人民出版社涉案使用的“无敌”二字显然已经起到了区别图书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而不是为了说明或描述图书内容。

经过光海公司对“无敌”商标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其“无敌”商标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延边人民出版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上使用“无敌”二字,显然会造成消费者对图书来源或者延边人民出版社与光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意图,侵犯了光海公司对其“无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商标权本质上是财产权,对侵害商标权不适宜适用赔礼道歉的救济措施,故本院对光海公司要求延边人民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图书版权页载明的印刷数量、涉案图书的销售价格、商标对涉案图书销售的作用、延边人民出版社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光海公司主张的购书费,本院予以支持。

世纪卓越公司仅是涉案图书的销售商,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且审查了供货商的营业资质,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仅需承担停止销售涉案图书的法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延边人民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无敌中考﹒英语》;

二、被告延边人民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及购书费三十四元一角四分;

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图书《无敌中考﹒英语》;

四、驳回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2元,由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延边人民出版社负担20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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