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11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修凤,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芦广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芦广花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