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乾胜,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亚辉,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人:汪东风。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且被上诉人住所地同为北京市。
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侵权纠纷,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原审被告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7号G2栋1-9层,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