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楚悟。
被告陈晓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金才,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振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支付补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