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12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学林。
委托代理人于雪凌。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学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学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