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三初字第0001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志云,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