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知初字第1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
被告:魏根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全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根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