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1570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庭江,总经理。
被告郑少军,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北京凯鑫强瑞商贸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公司诉被告郑少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