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144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石狮市鸿安踏步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世贸摩天城一期E6A2202。
法定代表人:林乐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鸿安踏步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收到原告的诉状。
现原告向本院表示已与被告石狮市鸿安踏步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