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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怀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19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怀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顾怀礼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三终字第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怀礼,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苏传令,男,1981年12月2日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红双喜公司”)上诉顾怀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上海红双喜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而顾怀礼在上海红双喜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同时,已经主动履行了(2012)昆知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5000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经本院审查,上海红双喜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5.88元,减半收取337.94元,由上诉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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