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知民初字第24号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方慧、邱少彬,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家的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新钦。
委托代理人吴伟国,广东创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欢文,广东创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