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40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开浓。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艾利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
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王铿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